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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契税税率保持不变

2021年08月22日 22:22    来源:安徽税务     作者:佚名

近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九号公告)发布,结合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契税法》,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我省契税政策到底有哪些变化。

一、法定税率维持不变

《契税法》明确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幅度内提出,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四十九号公告)规定,安徽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3%,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优惠税率继续执行

 按照税制平移、税负不变的立法思路,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然在执行,《决定》的施行不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 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拓展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税制平移的原则,《契税法》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减免政策予以明确,还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

1.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

2.为鼓励农业生产,增加了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规定。

3.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新增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 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

根据《契税法》授权,安徽省明确了3项契税减免规定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2.选择产权调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新增退税规定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并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有保密义务。

五、简化申报缴税程序

申报缴税期限由“自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征管效率。

六、新法与旧条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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