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2022年06月10日 09:04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作者:佚名我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借鉴我省部分城市试点成功经验,结合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的开通,大力筹集租赁房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当前,宿州正迈向高速发展的时机,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基本要求
(一)发展方式。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在满足户籍人口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的公租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切实增加供给,引导产城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职住平衡问题。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要求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实施意见》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项目审批。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三)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予以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
(四)税费等支持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五)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房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六)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确定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根据省住建厅下达任务,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0.5万套(间)目标。
二是提出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提出7种发展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三是制定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以及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四是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了联合审查和项目认定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实施意见》创新举措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区及园区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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