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埇桥区城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涉及灰古镇、 芦岭镇、栏杆镇...

2021年01月14日 17:21    来源:宿州市埇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佚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20年

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埇政地征〔2020〕21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宿州市埇桥区2020年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增减挂钩)〔2020〕176 号)批准,同意征收我区朱仙庄镇新河村、朱庙村集体农用地0.9975公顷(其中耕地0.9707公顷),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2020年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

二、 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位于朱仙庄镇新河村、朱庙村民组境内,东至朱庙村排水沟,南至朱庙村耕地,西至朱庙村耕地,北至新河村耕地。

三、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批次被征收土地为埇桥区朱仙庄镇新河村、朱庙村集体土地,面积0.9975公顷。

四、 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 [2020 ] 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征地补偿标准:

朱仙庄镇新河村、朱庙村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为46680元/亩。

(二)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试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 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特此通告。

2020年11月23日

第四批次_00

第四批次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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